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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正式公布!流片补贴50%、MPW补贴70%、IP补贴30% !

[敏感词]条 支持企业落户

(一)实缴资本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其设立或迁入后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按其实缴出资的 10%给予一次性最高500 万元奖励。


对本措施实施前合作区原有的企业,其在本措施实施后新增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按其实缴出资的 10%给予一次性最高 500 万元奖励。


(二)总部项目奖励

对集成电路上市公司、经认定的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各环节领军企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近三年发布的各领域排名前十)、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集成电路独角兽公司在合作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企业,分别给予 2000万元、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 4:6 比例分两笔拨付。


对本措施实施前合作区原有的企业满足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企业条件的,参照本款规定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第二条 支持企业办公用房

(一)租金补贴

对入驻合作区租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不超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租金评估价的 100%且最高不超过 10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


(二)购置补贴

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企业在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购置价格的 10%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0 万元补贴,按照 4:6比例分两笔拨付。


第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一)研发费补贴

对在合作区开展实地研发的企业,按照其自投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年度最高 500 万元补贴。


(二)多项目晶圆(MPW)及首轮工程流片补贴

1.对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照流片费用的 70%给予年度最高 500 万元补贴


2.对开展工程产品量产前全掩膜首轮流片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照流片费用的 50%给予年度最高 3000 万元补贴。对工艺制程在 14nm 以下的,年度补贴最高 2500 万元;对工艺制程在28nm 以下的,年度补贴最高 1500 万元;对其它工艺制程的,年度补贴最高 800 万元。


(三)IP 购买、复用及研发补贴

1.对购买 IP 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企业或科研机构,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 30%给予年度最高300 万元补贴。


对采购合作区企业开发的 IP 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企业或科研机构,年度补贴上限提高至 500 万元。


2.对复用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 IP 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企业或科研机构,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 50%给予年度最高 100 万元补贴。


3.对从事 IP 研发的企业,按照其 IP 自投研发费用的 30%给予年度最高 1500 万元补贴。


(四)EDA 工具购买、租用及研发补贴

1.对购买 EDA 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 30%给予年度最高 300 万元补贴。


对采购合作区企业开发的 EDA 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企业或科研机构,年度补贴上限提高至 500 万元。


2.对租用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 EDA 工具软件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 50%给予年度最高 300 万元补贴。


3.对从事 EDA 工具软件研发的企业,按照其 EDA 自投研发费用的 50%给予年度最高 1500 万元补贴。


(五)支持测试验证

1.对在合作区开展集成电路晶圆或芯片产品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检测、测试验证服务的单位,按照上年度为澳门、合作区、珠海企业或机构(无股权关系)提供检测、测试验证服务实际收入的 50%给予年度最高 500 万元补贴。


2.对在合作区开展用于测试及检测相关设备(含核心零部件)、耗材研发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其自投研发费用的 50%给予年度最高 500 万元补贴。


第四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奖励

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含核心零部件)、材料及 EDA 工具研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20 亿元,首次申请奖励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6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20亿元、30 亿元,首次申请奖励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6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述奖励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鼓励企业将以上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对企业核心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补。


(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奖励

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集成电路设计、EDA 工具研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 20%的,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额的 2%给予奖励;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设备(含核心零部件)、材料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 10%的,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 500 万元。


鼓励企业将以上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对企业核心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补。


(三)行业奖项奖励

对获评赛迪研究院“中国芯”奖项,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称号,中国集成电路创新联盟“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第二章 支持人才引进培养


第五条 支持人才引进

对与集成电路企业或科研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作区实地办公的研发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每年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年薪 30 万元(含)-50 万元(不含),给予 10 万元奖励;

2.年薪 5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15 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申请享受该条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 10%,且不超过 10 人。


第六条 支持人才培养

对认定为合作区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每年给予100 万元补贴。经培训基地培训后被合作区集成电路企业或科研机构聘用的研发人员,按照 3 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基地年度最高100 万元奖励。对采用合作区认定的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员工培训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照实际发生培训费用的 50%给予年度最高 100 万元补贴。


对接收境内外高校集成电路相关专业在校学生实习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5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三章 支持平台建设


第七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或机构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专业化的运营管理与服务,为企业提供中试研发、集成电路设计、EDA工具、IP 共享、MPW、快速封装测试,以及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的失效性和可靠性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按照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实际投入费用的 30%给予年度最高 500 万元补贴。


对获得[敏感词]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敏感词]或省支持资金的100%给予配套支持。


第八条 支持园区运营平台建设

支持在合作区建设集成电路专业园区,集聚优质企业和高端人才。


(一)支持打造“0 元创业空间”

支持在集成电路专业园区建设面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的“0 元创业空间”,向入驻企业及团队、创业者免租金提供。


对经备案的“0 元创业空间”,按不超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租金评估价的 100%且最高不超过 10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 1000 平方米。


(二)运营奖励

每当产业园增量指标满足以下条件时,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0 万元奖励,同一园区运营机构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1.新注册或新迁入,并在园区实地办公的集成电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新增 10 亿元;


2.新增在园区实地办公的企业员工不少于 350 人,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 200 人,年薪 80 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不少于 20 人。


第九条 支持搭建行业交流平台

鼓励支持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专业组织和合作区各类创新主体,在合作区举办或[敏感词]性落地具有影响力的学术会议、专业论坛、技术研讨会、展览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4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 600 万元经费支持。


对在合作区成立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在合作区举办产业活动,且活动参与单位不少于 15 家,参与人数不少于 30人的,按每场 2 万元的标准给予年度最高 100 万元资金扶持。



第四章 支持粤澳协同创新


第十条 支持澳门人才

申请本措施人才奖励的为澳门居民或拥有澳门高校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奖励标准按照本措施既定奖励标准的 1.5 倍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与澳门协同发展

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雇用的全职研发人员可参照本措施申请人才奖励;澳门公司获得澳门特区政府科技类资助的,按照资助金额的 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800 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二条 与珠海协同发展

支持集成电路领域的重大项目在合作区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在珠海市建设生产制造、封装测试基地,具体支持措施由合作区执委会、珠海市政府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执行过程中,与[敏感词]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敏感词]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解释,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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